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小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賴映岑
  •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徐鉅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12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鍾彥隆 陳政民 被 告 徐鉅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古筱瑄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11時許,在苗栗縣○○鄉○○村○○路○○○街○號處 (下稱系爭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A 車)倒車時,因未注意其他車輛,而不慎碰撞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支出修理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4,550元(其中鈑金拆裝3,994元、塗裝6,956元、零件13,60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上開款項,因而取得保險代位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保險計算書、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車輛行照、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竹北營業所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3頁),並經本院向、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之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當事人登記聯單、古筱瑄及被告之談話紀錄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1至70頁)。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倒車時 ,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亦有明文。被告駕駛A車倒車時,因未注意其他車輛,而不慎碰撞系爭車 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有古筱瑄及被告之談話紀錄表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至70頁),並與本院勘驗相關行車紀錄器影片結果相符,此有勘驗筆錄、相關附圖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7至151頁),本件被告於前揭時、地,倒車不慎碰撞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其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之受損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駕駛A車倒車固有上開過失,惟系爭車輛 左後輪之地面繪有黃色斜線而暫停不當之情事,有現場照片、苗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6至77、53頁),而原告自承系爭車輛在不得停放車輛之處暫停一事為本件次要肇事原因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堪認系爭車輛亦有違規停車之過失。審酌系爭車輛 、A車車輛之肇事情節、過失程度等各情,認原告主張本件 事故應由被告負70%責任、系爭車輛駕駛人古筱瑄負30%責任 乙節,應屬可採。 ㈢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者,被害人依 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包括鈑金拆裝3,994元 、塗裝6,956元、零件13,600元,合計24,550元,業據其提 出上開修理費用估價單、發票為證。復系爭車輛為111年9月出廠之自用小客車,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影本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出廠日期未載,爰折衷以15日計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 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是系爭車輛自出廠日至本件車禍發生之111年12月17日止,已使用約4月,依上開說明,以新品換舊 品之零件應予折舊,方屬公允。再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1,927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再加計鈑金拆裝3,994元、塗裝6,956元,合計之必要修復費用應為22,877元(計算式:11,927元+3,994元+6,956元=22,877元)。故原告主張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在此 範圍內核屬必要,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可採。 ㈣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除,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71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系爭車輛駕駛人古筱瑄就本件車禍應負30% 過失責任乙節,已如前述。從而,被告應負擔損害賠償之金額應減為16,014元(計算式:22,877元×70%=16,014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㈤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又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意旨、65年台上 字第2908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而被告應負擔之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為16,014元等情,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得代位被保險人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額,亦應以16,014元範圍內為限。 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原告起訴請求,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11月6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97頁),已生催告給付之效力;參諸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014元,及自113年1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3,600×0.369×(4/12)=1,67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600-1,673=11,927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