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279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邱華龍
- 訴訟代理人
- 郭新薇
- 被告
- 和楓國際休閒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芸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60元,並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