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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王于倩

  • 原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680號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被 告 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于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2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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