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37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淑芬

上訴人
張心君
被上訴人
黃美華
被上訴人
台灣威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安
被上訴人
歐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78,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