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373號
- 上訴人
- 張心君
- 被上訴人
- 黃美華
- 被上訴人
- 台灣威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添安
- 被上訴人
- 歐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78,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