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69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賴映岑

原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被 告
吳珠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依原告之主張訴訟標的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960元及據以核算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580元,遂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51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該裁定於114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然原告迄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