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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7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珈禎

原告
邱泰科
被告
徐佳紅
訴訟代理人
賴昱均

胡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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