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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7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賴映岑

原告
林欣美
訴訟代理人
黃昭文
被告
趙偉辰
被告
曾芝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昀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下合稱系爭本票),詎屆期提示未獲支付。被告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清償。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各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如附表所示,均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所定3年時效,被告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得拒絕給付;系爭本票為被告經由訴外人陳翠鑾向訴外人黃昭文借款所簽立,但被告簽發系爭本票後,黃昭文未交付借款,亦無返還本票予被告,兩造間無存在消費借貸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所持系爭本票為被告於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到期日、金額之相關記載其上均如附表所示等情,有系爭本票影本存卷可稽(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卷,下稱司促卷,第9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則此部分事實應值採信。

㈡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係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且債務人為抗辯後,消滅者為請求權而非權利本身(最高法院88年度台簡上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時效完成後,經債務人依法行使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者,債權本身雖非當然消滅,然因已成為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自然債務,即發生「請求權」消滅之效力。

㈢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各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之票據上權利自到期日107年12月31日起算3年至110年12月31日時效完成,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之票據上權利自到期日108年12月31日起算3年至111年12月31日,附表編號3所示本票之票據上權利自到期日109年12月31日起算3年至112年12月31日,均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又原告遲至時效完成後之114年4月16日,始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見司促卷第5頁)。此外,原告復未提出有何中斷時效之事由存在,則原告依系爭本票對被告之票款請求權,業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故被告為時效抗辯而抗辯拒絕給付,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本票之票款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並經被告為時效抗辯,則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240萬元,及各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發 票 日  ( 民 國 )  到 期 日  ( 民 國 )  利息起算日  ( 民 國 )  1 趙偉辰、曾芝毓 80萬元 CH676809 103年6月20日 107年12月31日 107年12月31日  2 同上 80萬元 CH676810 103年6月20日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3 同上 80萬元 CH676811 103年6月20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簡字第752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