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顏苾涵
- 當事人卓火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卓火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繳足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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