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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顏苾涵

聲請人
卓火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繳足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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