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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曾崑忠
被告
智誠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3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陳玟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附表: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16號裁定所載之本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 111年6月10日 19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 111年7月13日 30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 111年8月5日 52,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 111年8月5日 112,7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 111年8月5日 205,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 111年8月9日 332,5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 111年8月9日 195,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合  計  1,38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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