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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魏昱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魏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仕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 二、被告徐仕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川大交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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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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