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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被告
文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趨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90,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970元,尚應補繳130元。

二、被告文夢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魏趨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284,608元     284,608元 2 利息  113年5月27日 114年1月14日 (233/365) 2.875% 5,223元 3 違約金  113年6月27日 113年12月26日 (183/365) 0.2875% 410元 4 違約金  113年12月27日 114年1月14日 (19/365) 0.575% 85元 合  計       290,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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