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3號
- 原告
- 瑞期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沛駖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苑行即林啟明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
二、提出被告林啟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