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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4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汶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0 本金 18,480     18,480 0 利息 18,480 114年1月5日 114年4月24日 (110/365) 16% 000 合計       1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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