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顏苾涵
- 原告陳亮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陳亮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陽資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 二、被告張富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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