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恆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純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未列原告法定代理人,且未經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