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6號
- 原告
- 恆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恒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純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未列原告法定代理人,且未經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