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
- 原告
-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育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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