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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鄒艾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俊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呂俊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新佳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鄭明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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