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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閔嗣龍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告
永丞水域生技有限公司(原名九武甘水域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雲光
被告
王煜順

黃宏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⑴確認被告永丞水域生技有限公司(下稱永丞公司)、王煜順、黃宏堯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於114年7月2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不存在。⑵被告王煜順、黃宏堯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4年7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核其訴訟目的均係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為被告永丞公司所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295,900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永丞公司應給付原告2,58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89,000元。綜上,原告先備位聲明間,核屬選擇關係,又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較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之金額4,295,9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10元。

二、被告永丞水域生技有限公司(原名九武甘水域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南庄鄉四灣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9-53地號土地 863 3,000元 1/1 2,589,000元 2 19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1,706,900元  1/1 1,706,900元 合計     4,29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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