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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被告
邱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80元。

二、被告邱昌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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