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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號

請求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宋國鎮

原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黃勝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二、被告祥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羅雲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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