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號
- 原 告
-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檉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吉律師
- 黃勝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二、被告祥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羅雲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