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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公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公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誼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未載訴之聲明,僅說明起訴之事實及理由,即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倘有價金及利息請求,應記載具體金額及利息利率,並有明確請求起算日期。原告應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被告謝誼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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