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9號
- 原告
-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義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樂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
二、被告一樂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