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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樂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

二、被告一樂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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