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7號
- 原 告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 被 告
- 王德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60,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8,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643,101元 643,101元 2 利息 114年4月13日 114年7月20日 (99/365) 8.59% 14,984元 3 違約金 2,200元 2,200元 合 計 660,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