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顏苾涵
- 當事人王雯慧、林明和即華揚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王雯慧 被 告 林明和即華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569元(計算式:本金110萬元+如附表所示利息7,569元=1,107,56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4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50,000元 114年5月1日 114年8月7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99/365)年 5% 3,390元 2 利息 250,000元 114年6月1日 114年8月7日 (68/365)年 5% 2,329元 3 利息 300,000元 114年7月1日 114年8月7日 (38/365)年 5% 1,562元 4 利息 300,000元 114年8月1日 114年8月7日 (7/365)年 5% 288元 合 計 7,569元 利息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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