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楊國榮
- 原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法人
- 被告李健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李健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如起訴狀附表羅列之機具設備(下稱系爭動產)非被告所有,原告並陳報系爭動產現值約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500萬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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