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車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彭仕邦
- 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4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銀王間給付租車費用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碧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