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7號
- 原告
- 亞鑫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亞男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1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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