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吳東霖
- 原告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 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北區分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4,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94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起訴裁判費得以所繳調解 之聲請費扣抵之;同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所稱調解,係指法院調解。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範圍僅限於「調解之程序及效力」事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第423條第1項規定,並不屬於「調解 之程序及效力」事項,不在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列。是原告不得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所繳納之調解費用,扣抵本件第一審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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