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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39,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8,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8,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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