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楊國榮
- 原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0號 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39,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8,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8,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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