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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蕭國清
被告
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歆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13萬6,165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4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7,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850萬元     850萬元 2 利息 200萬元 113年5月3日 114年8月11日 (1+101/365) 6% 15萬3,205元 3 利息 250萬元 113年5月21日 114年8月11日 (1+83/365) 6% 18萬4,110元 4 利息 200萬元 113年5月21日 114年8月11日 (1+83/365) 6% 14萬7,288元 5 利息 200萬元 113年5月8日 114年8月11日 (1+96/365) 6% 15萬1,562元 合計       913萬6,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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