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 抗告人
- 華晨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鍾年鴻
- 抗告人
- 鍾年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淑芬間因114年度補字第22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淑芬間因114年度補字第22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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