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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5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徐意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發欽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長獅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其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將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聲請人應於閱卷後,將其他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聲明。

五、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銅鑼鄉天神段) 1 126地號 2 17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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