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顏苾涵
- 原告大鈞企業社即劉秀鳳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6號 原 告 大鈞企業社即劉秀鳳 訴訟代理人 王嘉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健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黃健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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