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久萬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芯電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

二、被告台灣芯電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前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馮祥銨、陳亞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