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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歐比特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生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楊明瑜律師

黃郁真律師

呂易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8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812元。

二、提出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涂偉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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