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陳阿欽
- 原告鐸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50號 原 告 鐸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欽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伸精密陶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9,500元(計算式:請求被告給付2,782,500元+請求被 告返還之模具價值67,000元=2,8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4,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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