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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9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吳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3,857,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7,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11,278,558元      2 利息 111,278,558元 114/6/25 114/12/10 169/365 5% 2,576,175元 合計       113,857,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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