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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李國海

  • 原告
    苗栗縣銅鑼鄉銅鑼國民小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8號 原 告 苗栗縣銅鑼鄉銅鑼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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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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