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楊國榮
- 原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原告查報其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 路0號建物房屋樓頂太陽光電模組拆除、二樓變流器設備拆 除等侵害排除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號建物之最新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請陳報該建物所座落土地之地號,並提出該建物所座落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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