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羅定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羅定雄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查被告新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被告業已解散並清算完結,是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有無經合法代理均屬不明,請提出新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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