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2號
- 原告
- 林煒桔即吉笙吊車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煬綠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
二、被告陳君豪、簡勇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煬綠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
二、被告陳君豪、簡勇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