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林煒桔即吉笙吊車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林煒桔即吉笙吊車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煬綠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 二、被告陳君豪、簡勇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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