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林煒桔即吉笙吊車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林煒桔即吉笙吊車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煬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告姓名「陳君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居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114年度補字第762號之民事 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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