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楊國榮
- 原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66,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476元。 二、被告李銀効、黃士哲、李健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立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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