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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

  • 原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義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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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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