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劉子昊
- 原告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昊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翁育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被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國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具狀陳報原告對被告之債權金額及相關佐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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