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李麗萍
- 原告A02
- 被告A04、A05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親字第14號 原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王俊椉律師 被 告 A04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A05 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平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A02(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非其母A01自A06(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死亡)受胎所生之子女。 確認原告A02與A03(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於民國113年9月14日死亡)間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6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A02請求確認訴外人A06非原告之生父,因A06於 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但本件仍有使原告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檢察官為被告,即無不合。 二、次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生父係訴外人A03而非A06,被告A05、A04為A03之法定繼承人,則原告與 被告A05、A04間因原告之子女身分及該親子關係所生之繼承 等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即屬不明確,致原告處於不安定之法律地位,在私法上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不確定之法律地位及危險狀態,法院得以判決除去之,自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原告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聲明,核與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再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 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原告與A03親子關係存在,而依被告A 05當庭表示其姊A04因患有精神病而住院多年,台中清濱醫 院護理之家之人員亦表示A04因生活無法自理而於台中清濱 醫院護理之家住院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足見被告A04難以充分瞭解本件訴訟結果之利弊得失,應屬無 訴訟能力之人,故原告聲請選任被告A03為被告A04本件訴訟 之特別代理人,審酌被告A05為被告A04之弟,對本件確認親 子關係存在部分應有一定程度之瞭解及利害關係,亦無證據顯示其無智識及能力處理本件訴訟,為保障被告A04之訴訟 權益,認由A05擔任A04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應為妥適, 爰於114年12月4日當庭選任被告A05為被告A04之特別代理人 ,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原告A02(原名郭士華)之母A01與A06(於107年1月16日死亡) 於79年12月24日結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A01於00年00月0 0日生下原告,原告依法推定為A06之婚生子女,然原告實為A01與訴外人A03所生,原告自幼與A03生活,A03常稱原告為 「小不點」,嗣A03113年9月14日死亡後,A01告知原告係A0 1自A03受胎所生,嗣原告與A01、郭瑋婷(即A06與A01所生子 女)進行親緣鑑定,顯示原告與郭瑋婷較有可能為同母異父 之姊妹關係,原告始知悉其非A06之子女,而係A03之子女。再者,A03無子嗣,惟其生前立有遺囑,將其遺產交由A01與 原告共同繼承,衡以A03尚有胞姐A04、胞弟A05等繼承人, 如原告非A03與A01所生子女,何須將其不動產分由原告及A0 1「繼承」,顯見原告與A03間確實有親子關係。為此,爰聲 明:⑴確認原告非其母A01自A06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⑵確認 原告與A03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二、被告A05、A04答辯略以: 同意原告之主張,原告長年與A01及A03共同生活,自幼由A0 3扶養照顧。 三、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答辯略以: 請求依法判決。 四、本院之判斷: ㈠否認推定生父部分: ⒈原告主張其非母親A01自A06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在卷為證,鑑定結果略以: 「A01、郭瑋婷與A02進行半手足關係比對,其手足關係累積 似然比為0000000000,故郭瑋婷與A02較有可能為同母異父 之姊妹關係」。佐以證人A01到庭證述略以:因A06外遇後未 返家,我與A06離婚前已分居2、3年,分居後我與妹妹搬至A03住處附近,當時經濟不佳、生活困苦,因地緣、親戚關係,A03協助照顧我、妹妹及子女郭瑋婷,我與A03產生感情後生下原告,A03亦知悉原告為其子女,才會預立遺囑讓原告 繼承其遺產等語,核與原告主張相符。茲審酌訴外人A06及A03均已離世,原告無法與其等進行親子鑑定,被告A04因精 神障礙難以配合血緣鑑定,被告A05因與原告性別相異,無 法以Y染色體進行父系遺傳追蹤,血緣鑑定準確率不高,惟 原告提出其與A03過往共同生活照片及通訊對話紀錄為證, 核與原告主張之上情相符,核與A01證述之上情相吻合,佐 以A03生前預立遺囑,指定由原告及A01繼承其遺產等情屬實 ,足見原告係其母A01自A03受胎所生,原告主張之上情,堪 信為真。 ⒉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又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 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 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 項、第106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母親A0 1於00年00月00日產下原告,係在A01與A06婚姻關係存續中 ,依前揭規定本應推定原告為A01與A06之婚生子女。然原告 非A01自A06受胎所生,已如前述,則原告與A06間應無親子 關係存在。原告雖自幼與A03共同生活,倘非經生母告知及 血緣鑑定,仍無從明確知悉其生父為A03。從而,原告經A01 告知其生父為A03,復於114年5月15日經血緣鑑定知悉原告 與其姊郭瑋婷為同母異父之姊妹,迄原告於114年6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止,未逾2年之除斥期間。是以,原告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請求否認原告為A06之婚生子女,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確認親子關係存在部分: ⒈原告主張其自幼與A03生活,A03生前留有遺矚,將其遺產交由原告「繼承」,A03實為原告之父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A03所立遺囑、生活照片、LINE對話 紀錄截圖,並為被告A05、A04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詢 問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其回覆:如為叔、姪女關係,依現行之DNA檢測方式,無法以Y染色體進行父系遺傳追蹤,無法測出姪女與其生父是否具有親子關係,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被告A05與原告為叔、姪女關係,依 現行之DNA檢測方式,無法測出原告與A03是否具有親子關係,而被告A04因罹患精神疾病,亦難以配合與原告進行鑑定 ,是以,本件僅能參酌其他事證綜衡考量。 ⒉觀諸A03所立遺囑,載明「一、本人名下田地二筆㈠地號567, 坐落苑裡鎮中正段,由A01、郭士華繼承」、「㈡地號567-2 ,坐落苑裡鎮中正段田地,由A01、郭市華繼承」、「二、 本人名下建物、土地各一筆位於苑裡鎮苑西段……建物、土地 由A01、郭士華繼承」,顯示A03將其名下不動產以「繼承」 字眼,而非「贈與」或其他取得財產之意思,而A03未有子 嗣,足認A03係因知悉原告為其子女,方將名下不動產交由 原告「繼承」。復參原告與其母親及A03之生活照片、原告 與A03之對話紀錄,顯示原告等三人相處融洽,A03以「小不點」稱原告,並時常以「小不點玩得愉快嗎?早點休息」、 「要早點睡」等語關心原告,亦證A03將原告視為子女而共 同生活、扶養照顧,末參酌證人A01之上開證述,堪認原告 與A03具有親子關係。綜核上開事證,足認原告與A03存在親子關係,原告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請求確認原告與A03之親 子關係存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五、末按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因該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甚明。本件原告之請求,雖獲勝訴之判 決,然否認子女事件,依法必須藉由法院裁判始能還原身分,被告乃依法消極應訴,應認被告之行為是伸張或防衛其身分權所必要。因此,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勝訴之原告負擔,始稱公允。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宛軒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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