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2號
- 原告
- 尚芮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佑任
- 訴訟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金七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70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