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黃思惠
- 法定代理人楊國榮
- 原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法人
- 被告李健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李健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所有之動產非被告所有等情,查被告住所地位桃園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洪雅琪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