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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黃思惠
  •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 原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健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李健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所有之動產非被告所有等情,查被告住所地位桃園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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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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