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4號
- 上 訴 人
- 林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小英間侵害配偶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小英間侵害配偶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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