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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4號

侵害配偶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淑芬

上 訴 人
林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小英間侵害配偶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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