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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3號

返還遊戲幣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許惠瑜

原告
江瑞榮
被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原告起訴狀及本院查詢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說明,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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